撕毁证据材料 无理纠缠法官 庆云一当事人被拘留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李智群通讯员王健)日前,庆云县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5900元。

被告认为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部分有错误,但其既未按法定程序上诉,也未提出申诉,而是多次到法院纠缠、吵闹承办法官,撕毁证据材料,要求按其意愿改变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庆云县法院依法对刘某甲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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