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首起涉黑涉恶犯罪案公开宣判

三名被告涉嫌恶势力犯罪全部获刑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刘刚摄影报道)

6月28日下午,乐陵法院审理的该市首起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军、李某忠、邵某智涉嫌恶势力犯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七年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忠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盗窃罪数罪并罚。鉴于其在犯罪中或系从犯或作用相对较小,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智犯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中李某忠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邵某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此外,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产,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这起案件是乐陵市首起宣判的涉恶案件,充分体现了从快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指导思想,有效净化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对该类犯罪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推动了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力有效开展。”宣判结束后,乐陵法院院长孙文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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