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法院审理“刘某故意伤害案”入选全国优秀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新闻发布会,乐陵市法院审理的“刘某故意伤害案”入选。

案情

两家庭因琐事发生殴斗,未成年犯罪人持械将邻居打伤

该案中,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5周岁)之父酒后与同村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张某家门口对骂,张某的两个儿子到场后,与刘某之父相互扭打,继而两家发生殴斗。

在两家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闻讯赶到现场,用铁叉将张某打至重伤。作案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张某也对刘某表示谅解。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乐陵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场

积极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刘某获前科封存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持械故意伤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刘某因见亲人被打一时愤怒,采取过激行为加入殴斗,犯罪动机尚不恶劣,社会危害尚不严重。刘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经取得谅解。据此,刘某因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刘某向当地前科封存领导小组提交了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刘某获得了《前科封存证明书》。法院对其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学校也保留学籍并对犯罪信息进行保密。因为这份证明书,刘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记者李智群整理)

法官解析

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设立前科报告义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本案是山东法院系统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我市11部门联合出台《失足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施意见》,这不仅在少年司法领域是一项改革创新,也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

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根据前科封存制度要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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