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而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与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落实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各项部署,坚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刚性手段,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树立正确办案理念,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提高办案质效并重,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突出监督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等领域,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市建设等监督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办好公益诉讼案件。要严格依法履职,严守法律底线和职权边界,依法规范调查取证,坚持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并重,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行政机关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正确对待行政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要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对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要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同时积极开展系统治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衔接,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对干预、妨碍、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审判机关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健全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公益诉讼良好社会氛围
全市检察机关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各有关部门要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认真贯彻落实,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效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保障措施,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经费保障,公益诉讼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注重探索科技手段助力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研发建设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智慧管理平台,解决好办案中发现线索难、取证难等问题,不断提高办案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监督支持,助推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
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结合检察建议备案情况,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紧密的优势,主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或形成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