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记录国家对外开放的历史

民国十五年(1926年)护照

崔珠坤

现代意义上的护照,是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旅行或在国外居留时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国际间护照制度的实行,起源于十六世纪,而我国在春秋时期便有现代护照制度的雏形,历史悠久。

德州市档案馆馆藏的民国时期的一张护照,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护照的原始形态

我国护照制度是从古代的过关凭据、文引等通行证件发展而来的,最初是官吏、使臣或商旅、行者为旅行、运输货物而向主管机关申领通越关卡的身份凭证。

据史料记载,我国的通告证明制度始于春秋。《周礼·地官·掌节》记载:“凡通达天下者必须有节,以传辅之。”西汉以后,随着中外交通的发展,出入境人员不断增加,通行证的作用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原来用于国内通行的凭证演变为出国持用的执照。此类证明主要有:“旌节”,在西汉时主要是用于出国使者;“过所”,为汉唐和宋初时所用;“勘合符”,是明代为管理中外官方贸易而实施的一种特许证明,主要发给东南亚和日本等十余个国家。

我国历代颁发的通行凭证因时期不同,格式也不尽一致。周至秦汉,均取金、玉、铜或竹、木等制作。汉代后期,由于丝织业的发展而改用帛代替。自唐代始,便用纸制作通行证文书。为便于查验,大都采用区分左右符的方法,即在竹或帛上填写姓名、年龄、性别、到达地点等必要事项,然后将凭证一分为二,发证机关和持用人各执一半,待至关卡或复返时,以左右符合符为信。明代的“勘合符”是在骑缝处加盖印章,查验时合缝为证。

民国时期护照制度的初步发展

1689年,清政府与俄国政府签订的《尼布楚条约》规定,两国人民如持有准许往来的“路票”,准其在两国境内往来贸易,可以说,当时的“路票”已是后来护照的雏形。

1877年,清政府为解决华工诱骗出国问题,与西班牙签订了《会订古巴华工条约》,条约中规定,凡属自备川资出国者,需先向口岸的海关申请执照交西班牙领事馆签字后,再发给申请者,执照正面写明姓名、年龄、原籍以及擅长何种手艺等有关事项,并载明执照号码,背面用西班牙文注释同样事项。经过千百年的演变,清政府终于正式颁发了国际上通用的国籍和身份证明——护照。

从 1911年到 1949年,我国的护照制度逐步完善。其中先后颁布了四个规章,即《侨商回国请领护照简章》《领署给发护照简章》《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护照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官员护照不仅包括出入国的凭证,还包括作为国内往来的通行证,并对持照人的权利义务均作出约束。德州市档案馆馆藏的民国护照就属于官员护照的第二种类型。

新中国成立后护照制度的完善

1949年至1958年,中外公民的出入境流量不大,重点是规范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出入境秩序。为了便利华侨、侨眷出入境,1951年,公安部颁布了《华侨出入境暂行办法》。护照的颁发和签证由外交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负责出入境查验、华侨入境后的户口管理和再出境的证件签发工作。1958年6月,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事出入国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统一了护照的申请手续、审批条件、审批和发照权限等内容,确立了新中国的护照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2年,公安部着手起草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985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年,公安部、外交部和交通部又联合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护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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