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防范欺凌”被纳入安全教育范围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汤锦瑶)
  12月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方的职责义务。强化政府的托底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机制,纳入教育督导,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保障选址安全,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规定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并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幼儿保育监管、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易拥挤场所时段专人疏导、对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实行交接制度。对学校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实习安全也做了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针对近年来社会反响强烈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条例》明确规定将防范欺凌、暴力等专题教育内容纳入安全教育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发现后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并依法予以处罚。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