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获悉,《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于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及时登记、公布,并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级别。
按照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依法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施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依法组织实施;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