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 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 号)要求,为做好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12 类相关人员。

二、采集内容

此次采集数据为悬挂光荣牌提供基础数据,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主要诉求、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

三、工作安排

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10月29日开始,2018年12月5日前结束。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退役士兵退伍证丢失的提供《退伍军人登记表》或《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证件丢失的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加盖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公章)。(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5)烈士遗属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遗属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遗属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6)立功受奖证件;(7)下岗证、失业证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8)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军人入伍通知书、现役军人士兵(官)证或军队院校学员证或军官证的复印件、配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役军人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各乡镇(街道)按照《齐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引导符合信息采集条件的人员备齐各项资料,及时、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齐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专班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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