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必然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都有着极为严重危害的组织。邪教组织最本质的特点是,绝对或神化了的教主崇拜,自称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宣扬具体的末世论,打着拯救人类的幌子,散布迷信邪说,编造并极化歪理邪说;用蛊惑、蒙骗的手段发展成员,对信徒实行精神控制和摧残;不择手段地聚敛钱财满足私欲;秘密营私,利用包括恐怖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危害社会。

邪教不是宗教,邪教与宗教的区别在于宗教中,神、人是有区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牧师、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而邪教主却都自称为神;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公开的,人所常见的,而邪教总是秘密结社,活动诡秘不可告人;宗教并不反社会、反人类,而邪教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十分明显;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邪教组织往往大肆掠夺别人,聚敛钱财占为己有;宗教有自己的典籍,有自己的教义,而邪教所谓教义往往是危言耸听或信口开河,是累谜妄之言的杂糅。

在我国,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倡导信徒融于社会,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慈俭济人,造福大家,维护社会和谐。例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 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等。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它的本质是反社会的,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邪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邪教传播、鼓吹“世界末日论”,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荒废学业和工作而沉浸于迷途之中;邪教还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一、我国法律对邪教依法处置

近年来,中国国内的邪教活动日趋暴力化,邪教组织制造了多起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粗暴践踏社会秩序的事件。2014年,中国反邪教协会公布了11种在国内较为活跃的的邪教组织情况,提醒普通公众注意识别和防范。这11种邪教组织是: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门徒会、统一教、观音法门、血水圣灵、全范围教会、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其中“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活动尤为猖獗。

法律是惩善扬恶的利器,邪教教主内心都惧怕,而为了控制信徒,邪教教主们往往贬低法律给其信徒撑腰壮胆。如邪教“法轮功”就公开宣扬其歪理邪说为“宇宙大法”,贬称法律为“人间最底层的法”,是“鸟笼子”,他们不受人间法律的制约。华藏宗门邪教教主吴泽恒也同样吹嘘自己神通广大,藐视人间的法律。然而,面对法律邪教教主们就无奈法律了。如2006年2月27日,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开庭审理,随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时出庭,受到了第2项指控。4月17日,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承担诉讼费用。2008年6月,李洪志再次因交通犯罪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史密斯县地区法院受罚。无论在哪里邪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法律也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如2012年全能神邪教成员1000多人因散布世界末日谣言,被逮捕。2013年8月和12月,新疆米东区法院和沙区法院还分别判决了两起“全能神”邪教案:以何某为首的3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员、以张某为首的12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员,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除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外,其余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2014年6月3日,辽宁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冯国芬等四名邪教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二.我国法律对邪教加大处罚力度

1997年以来,我国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在“法轮功”邪教组织制造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中,组织策划者刘云芳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山东招远“全能神”杀人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年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屡屡制造危害社会安定、伤害民众安全的恶性事件,引发公众的关注和忧虑,特别是2014年山东招远“全能神”杀人案件后,对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法律惩戒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邪教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表明在我国不管从事哪一种邪教活动,只要触犯了法律,无论情节轻重,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利用歪理邪说对人进行精神控制,邪教本来就是个骗局,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不胜枚举,痴迷邪教如不迷途知返,在黑暗的泥淖中只会万劫不复,越陷越深,难以自拔。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奉劝痴迷邪教的人员,要及早醒悟,摆脱邪教的控制,回归科学,回归理性,重新过上阳光灿烂的美好生活。同时也警告邪教头目,多行不义必自毙,若继续顽冥不化,作恶多端,危害人类,牢狱之灾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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