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结果证明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胡兵通讯员张伟)
近日,乐陵市公安局向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持刀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栾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栾某,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意批准逮捕。
5月3日12时许,乐陵市公安局接某专卖店报警称,店内刚刚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持刀中年男子抢走柜台内的所有现金后步行向东逃窜。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行动。
据了解,嫌疑人在中午12时许,手持匕首和斧头进入乐陵市某广告公司店内,抢劫一名男店员无果后窜入附近一家专卖店,持匕首在店主和其孩子面前挥舞,从柜台取走全部现金,逃离现场。
接警后,办案民警在详细了解了嫌疑人体貌特征的同时,多警种巡逻布控。在现场借助店内监控,初步确定嫌疑人为抢劫惯犯栾某。栾某曾多次因盗窃、抢劫受到刑事处罚,于半年前刑满释放。依靠天网监控帮助,警方迅速出击,在庆云某网吧内将嫌疑人抓获,此时距离案发仅3小时。
嫌疑人栾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并谎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乐陵警方依法对其申请了精神病鉴定,同时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日前,精神病鉴定结果证明栾某虽有限制行为能力,但仍对持刀抢劫案负有刑事责任,民警依法提请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警分析说,根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