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李智群 通讯员 滕飞曹希增)9月12日,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等5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高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等在歌厅、饭店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德城区某火锅店伙同倪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斗,将3名被害人殴打致伤。经鉴定,一名被害人为轻伤二级,两名被害人为轻微伤。
2017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与同行的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郑某某、石某某(在逃)在想唱就唱歌厅门前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17年9月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某饭店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对饭店进行打砸,并伙同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郑某某殴打被害人。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被砸坏的桌子价值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高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津法院判处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沉重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使为害一方的恶势力受到法律严惩。
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德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细化任务,完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专业审判人员,坚持证据裁判,恪守程序正义,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