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齐河警方历时半年侦查,侦破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落网,涉案资金超过1亿元。
经查,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营(男, 48岁,枣庄市人)、蒋某平(男, 56岁,江苏扬州市人)、支某英(女, 48岁,济南市人)、翁某(男, 54岁,吉林长春市人)等人,注册成立山东尚可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金花葵产业为由,通过互联网平台,设立会员投资分红系统,并通过召开推介会、播放宣传片、讲课及给予推荐介绍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展会员,对会员许以高额回报吸收会员投资存款,受害人主要集中在安徽合肥市,另外黑龙江、辽宁、新疆、江苏、浙江等地,也有投资受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嫌疑人跑路。
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仍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通讯员 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