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发布不动产登记收费告诫函 不动产登记 禁止重复收取测绘费


  德州新闻网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等转嫁给购房人承担,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8月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近期物价部门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在不动产登记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转嫁相关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要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为此,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德州市物价局发出提醒告诫。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自2016年12月6日起,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经营者,市物价局明确要求应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杜绝因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资料而导致的多付费用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物价部门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表),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属于委托协议收费的,要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收费事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价部门将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环节价格活动的监管,12358价格举报热线将保持24小时开通,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潘晓泉)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