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达标要缴纳保障金


  德州新闻网讯
  9日,记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不按照规定的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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