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忙摊上事成“准老赖”法官提醒:给人担保要慎重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良玉 通讯员 魏斌

近年来,随着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的活跃和民间融资的发展,由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空前增多,但一些人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不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很随意,等发生纠纷需要代人履行债务时,却叫苦不迭,百般辩解,变着法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成为人人喊打的“准老赖”。6月11日,禹城法院发布以下几起真实案件,提醒广大市民:担保需谨慎,小心变成“准老赖”。

案例一

“简单签字”摊上事

禹城梁家镇的老张最近很是苦闷,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不想却惹了麻烦上身还闹到了法院。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邻居老李家里办了一家肉食加工厂,因生意不景气致使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于是,老李拉上老张给自己作担保,向罗某借了15万元。老张心想自己和老李是多年的邻居,平时走动不错,碍于面子没有多想就在担保书上签了字。

可是,让老张没想到的是,老李的外债不止罗某这一笔,因为债主催得紧,老李手头又真的没钱,便干脆出逃避债。不久借款到期,罗某寻不见老李,自然是找作为保证人的老张讨钱。老张觉得自己挺冤,当初只是好心帮忙签了个字而已,借钱的人是老李且自己一分都没花到,罗某不该跟自己讨钱。

老张和罗某谈不拢,罗某便一纸诉状将老张告到了禹城法院,要求老张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法官告诉老张,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尽管老张是好心帮忙,但是好心帮忙并不是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

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老张才明白过来整件事情的严重后果,直呼“都怪自己不懂法律,真是吃了大亏”。不过好在经过法官的主持调解,老张和罗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老张对罗某的15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周内付清。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我们应保持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提供担保内容一定要看清楚,签字确认固然轻松,但是签字确认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担保责任,要在衡量自己确实有能力承担得起这个责任的前提下再行签字,避免将来万一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时无力承担。

案例二

替人担保被拘留

“为什么要抓我,我只是担保,又不是我欠的钱!”因为替人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人的臧某不满地对前来拘留他的禹城法院执行干警说道。见法院动了真格,臧某才明白过来,自己随意签字的担保当真要履责。

2015年5月,家住禹城李屯乡的陈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好友王某借款。王某表示,除非有人担保否则不能借款。陈某随即找来了双方都认识的臧某。在臧某的担保下,王某借给陈某3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陈某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借款。2016年10月,王某将陈某和臧某一并告上法庭。

再后来,陈某躲债下落不明,直到法院执行人员强行将臧某带上警车时,他还天真地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这种担保也不应负责任。执行人员将其带到法院后,将担保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向其作了详细解读。这时,臧某后悔莫及,他这才知道担保人的法定责任。在法律的震慑下,臧某只好与王某达成替陈某分期偿还35万元债务的和解协议,并让妻子立即将部分钱送到法院。

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不要随意为他人担保。在给别人担保时,首先要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审查清楚;其次,在签订合同时也要看清合同的内容规定,对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碍于面子或听信口头介绍就签字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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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老赖”大致分四类

禹城法院经过分析认为,这种“准老赖”大致可归结为四类:

一是“不知型”。这种类型的担保人一般文化素质比较低,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对担保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不明确,仅凭旧习俗或传统观念“替人揽事”(签订担保协议),认为大不了落个不诚信的骂名,道德人格受到谴责而已。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其多发生在老年人身上或者偏僻闭塞的农村。

二是“无畏型”。这一类多发生在年轻人身上。他们一般具备一些法律常识,对担保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有一定认知,但崇法守法意识不强,盲目自信或轻信他人,往往一时冲动、意气用事而替他人担保。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他们往往勇气全无,甚至逃之夭夭。

三是“爱面子型”。实践中这种情况占比也比较多。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特别是亲朋好友求助时,往往不好意思拒绝,怕得罪人,虽然明知道担保可能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签了字就要负法律责任,却碍于人情,不好意思拒绝。

四是“受蒙蔽型”。与前几种类型比,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虚假反担保或与主债权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当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等规定,担保人如无过错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莫轻易去担保

法官表示,随意担保现象应引起社会重视,有关职能部门更需要携起手来,共同防范应对。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等负有普法义务的单位和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宣传针对性、实效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担保法有个基本认知,对担保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有个清醒认识。再是广大公民要提升素质和法律素养,崇法用法,慎重担保,避免担保陷阱,防范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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