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组织利用邪教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可举报

举报平台网站截图1

中国反邪教网讯(记者厉洁) 4月15日是我国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部开通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接受组织和个人的举报信息。

为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举报受理工作,国家安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通了该网络平台。

举报平台网站截图2

据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登录该网站,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情况线索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举报受理电话“12339”进行举报。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受理举报信息并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举报的行为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的,国家安全机关将予以奖励;如借举报名义故意捏造、谎报情况或诬告他人的,妨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线索,如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可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或拨打电话“12339”进行举报。

举报语言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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