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大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潘晓泉

4月1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5月10日起,《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将正式实施,届时我市将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根据安排,到2018年底,我市将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底,建立完善法规制度,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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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1.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

2.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3.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和 等便利服务措施。

2.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1.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2.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各级各部门命名的诚信单位、诚信个人给予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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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贿赂

逃税骗税

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

恶意欠薪

非法用工

非法集资

合同欺诈

传销

无证照经营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

围标串标

虚假广告

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

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交通违法

2.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4.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

5.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6.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7.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8.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9.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0.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

1.限制出境

2.限制购买不动产

3.限制乘坐飞机、旅客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4.限制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如: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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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根据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由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德州”网站。 “信通过用德州”网站归集到“信用山东”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2.司法机关在“信用德州”信用山“东”信用中国”“ 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3.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推进各行业、各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并通过“信用德州”网站向社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4.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5.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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