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29、30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详见贷款条件。

五、申请材料

详见贷款申报材料。

六、基本流程

申请-准备材料-担保公司承办房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初审-复审-银行签订合同-银行放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审批至放款约10个工作日。

备注:如遇放贷资金出现周转困难时可延长。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36号窗口。(二)电话咨询:0534-12329


贷款条件


一、范围

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者

二、主体: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

三、设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四、申请基本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购买首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

5.购买期房,具有一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机打发票;购买二手房,具有一年以内的不动产证、机打发票;

6.除所购住房外,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无二套及以上住房。

7.借款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德州市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报材料


(一)、采取自然人担保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购买期房:购房合同(购买已经和房管部门联网的期房,不再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房首付款发票;

4.购买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证、发票;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

7.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二)、采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购买期房:购房合同(购买已经和房管部门联网的期房,不再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房首付款发票;

4.购买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证、发票;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明。(三)、采取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购房合同(购买已经和房管部门联网的期房,不再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房首付款发票;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四)、采取房产抵押形式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的户口簿不能够反映借款人和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交单身声明;

3.已办理完抵押手续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发票;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人及配偶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购房地的不动产证明。(五)、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职工除提供相应贷款形式所要求的贷款要件外,还要求提交工作所在地不动产证明、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除提供相应贷款形式所要求的的贷款要件外,须提供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近一年的商业贷款还款流水、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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