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单位订了多种报纸,从今年2月份起,我的一个同事经常将当天的报纸抢着个人先看。一周前,我在办公室看到送报纸的人来了,便走过去接收报纸,没想到那个同事从后边跑过来想夺报纸,送报人见状不知该给谁。这时,我想抢先一步夺报纸,不料拿到报纸后却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我的腿部肌肉拉伤。请问,我的医疗费该由谁负?经济开发区一读者 读者同志:律师认为,尽管你的同事也想去拿报纸,但你也是自己为抢报纸摔伤的,你的同事和送报的人都没有过错。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赔偿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没有侵害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当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你仍可与你的同事协商,由他(她)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因为你的同事抢夺报纸的行为,也是诱发你夺报摔伤的间接原因。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你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你的同事只能承担部分责任。至于送报的人,是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的。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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