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没有报警,伤者事后被医院查出骨折时,对方却不认同并拒绝赔偿治疗费用。近日,环翠区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伤者伤情确为该事故造成,支持伤者的赔偿请求。 去年7月5日,在环翠区羊亭镇附近公路,周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和骑自行车的丛女士相撞,丛女士受伤。周某将丛女士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并在第二天给丛女士送去700元赔偿款。7月10日,丛女士在周某的陪同下再次前往医院检查,没有发现骨折现象。 7月21日丛女士感觉不适,再次前往医院诊治,被诊断出脑震荡、右侧4至6肋骨骨折,还有多处不全骨折等伤。 今年1月,丛女士在向周某提出赔偿遭拒后,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35053.05元。 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事发当时经医院诊断,丛某除右小指骨折外并无其他骨折,其右肋骨骨折等与周某无关。 对此,法院根据丛女士的伤情鉴定申请,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了鉴定,其鉴定结论支持了丛女士的主张。法官表示,丛女士和周某在事故发生后均未报警,导致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最终无法查证认定事故责任,因此原告对事故也有责任。法院最后据此判决,被告周某赔偿丛女士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3241.64元。 威海晚报记者 朱丽娜 责任编辑 夏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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