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顾客乘坐免费购物车摔伤,谁来赔偿?日前,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超市、车主共同赔偿顾客李某7309.38元。 去年8月,芝罘区市民李某在一超市购物后,乘坐该超市租用的免费购物车返回,当行驶到一站点后,李某正准备下车,脚还未着地、车门也没有关,购物车突然起动,李某一下子摔倒在地。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外耳道炎。经市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出院后,李某找超市、车主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超市的消费者,在乘坐超市提供的免费车辆时,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车主和超市应共同赔偿。 烟台晚报记者 白晓娟 责任编辑 夏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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