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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确定企业工资最低增长比例
2008-10-10 10:30:06 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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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黄河口》记者 张坤

    本报讯  10月8日,记者从东营市政府获悉,该市出台《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该通知确定,2008年该市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确定为0.3%,即企业效益(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平均工资至少增长0.3%。对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工保障监察。 
    该通知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工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组织。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精神,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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