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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悬赏金险成“镜中花”
2008-10-10 10:18:53 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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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早报记者  赵亚麟 刘素红

    本报讯  母亲被面包车撞死,儿子纪某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者,警方根据于某提供的线索破案后,纪某却反悔拒不给钱。线索提供人于某将纪某告上法庭,要求纪某给付10万元悬赏金。
    近日,记者从胶州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纪某和担保人田某应足额支付悬赏金。
    肇事车逃逸引来巨额悬赏
    据了解,2007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胶州市胶东镇村民于女士骑自行车经过204国道时,被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面包车撞倒身亡,肇事司机逃逸。同年10月7日,于女士的儿子纪某贴出10万元的悬赏广告,寻找目击者。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与纪某取得了联系,在于女士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与纪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自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为肇事者之日起,纪某在3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
    同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今年1月28日,胶州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拒不支付悬赏金引出案中案
    一审宣判后,事情并没有结束,因为纪某反悔不愿按照协议给付10万元酬金。于某多次索要不成,将纪某、田某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纪某、田某一次性给付于某悬赏金2.6万元,并用肇事司机张某赔偿的面包车抵折剩余悬赏金。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广告人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应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向纪某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给付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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