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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列入化妆品宣传疗效可罚1万元
2008-9-8 10:14:14 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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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我每次刷牙的时候牙龈就爱出血,为此我一直在用‘药用牙膏’,据说可以预防牙龈出血;但用了一年多,牙龈还是很容易出血。”家住德城区的张小姐一脸无奈地表示。记者了解到,随着9月1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全面实施,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都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张小姐所说的“药用牙膏”也将在该规定实施后从市场隐退。然而记者在商场、超市、化妆品店发现,目前仍有大量产品不合规定,带有“治疗”作用的化妆品比比皆是。
    近年来,牙膏、化妆品宣传疗效已不再是新鲜事。9月7日,记者走访市区几家超市和日化店发现,不少化妆品对成分表少有列出,“杀菌”、“除螨”、“抗衰老”、“抗皱”、“阻碍黑色素”等医疗术语则出现在不少化妆品的标识上。售货员在介绍产品的时候,也都是按照产品上的说明进行解说,生产厂家夸得有多大,售货员就夸得有多大,甚至说得更玄;而对于其真正的效果,消费者却不得而知。在牙膏柜台,“防蛀、增白”等广告用语更是比比皆是。记者发现,目前众多品牌的牙膏都在包装上列举医疗作用,包括增白、除菌、防蛀等,甚至说可以治疗牙周炎、牙龈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宣传内容十分诱人,部分牙膏夸大其词的说法,使得这些牙膏不像是牙膏,更像是药品,“吹”得消费者晕头转向。
    然而这一状况在今年9月1日之后将得到遏制。日前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首次将牙膏、漱口水、香皂、沐浴液等产品列入了化妆品之中,明确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等内容。同时,对于什么样的标识属于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规定》给出了具体描述,比如美白类化妆品,可以标注“预防、弱化色素斑;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但不能标注“破坏黑色素细胞,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前者属于规范宣传,后者则有夸大功效之嫌。此外,现在化妆品广告语中比较常见的“控油”、“抗皱”、“抗衰老”、“抗敏”、“除螨”、“瘦脸”等字眼都在禁止标注之列。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重罚。
    另外,考虑到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规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质检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查处。

记者  范立华

责任编辑  夏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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