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百姓聚焦
十六岁少年追随“大哥”抢劫杀人
2008-7-29 10:22:19 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字体: 】 打印本稿】 【关闭


    本报讯   16岁的宁津少年崔某,因自小缺乏父母关爱,混迹社会,不学无术,于去年12月5日与“大哥”刘某结伙,做下了抢劫杀害宁津某网吧老板娘的恶行。近日,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此案。
    宁津县20多岁的男青年刘某与不满16周岁的崔某通过网络相识,两人很快熟识起来。因手头缺钱,刘某想出了抢劫的主意,遂于去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携带匕首,到宁津保店镇张宅村乔某的网吧上网,并与在德城区某网吧玩的崔某通过网上聊天商量抢劫事宜。
    当天下午5时许,崔某按照刘某的交待,从德城区坐车赶回宁津,与刘某一同在乔某的网吧上网,寻找机会下手。当晚,二人以上通宵为名留在了网吧。当晚11时许,二人趁乔某与年幼的女儿入睡之机,用铁棍将乔某砸晕,并用双手猛掐乔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在他们作案过程中,乔某的女儿王某被惊醒后哭闹不止,二人又上前捂住王某的口鼻,将期致晕。随后,崔某与刘某在网吧内抢得金项链一条,网吧服务器、电脑主机等,总价值一万余元。二人将这些非法所得销赃给一家电脑店老板,得赃款近二千元。
    两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后被依法批捕,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抢劫过程中致乔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某积极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地点,在继续实施犯罪时,捂住乔某的口鼻,致其死亡,罪行严重;崔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积极参与,掐乔某的头部,并用手捂住嘴,崔某虽是未成年人,但他在抢劫过程中积极参与,其共同犯罪的作用虽小于刘某,但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  单歆

责任编辑  夏玉艳


 
抢劫杀人潜逃 一凶犯乐陵网吧被抓获 (2008-6-11 11:03:17)
抢劫杀人犯曹登昌在禹城伏法 (2006-11-23 9:06:53)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德州新闻网 电话:0534--2562862 电子邮件:dzrbxww@dezhoudail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