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妻子李某结婚21年了,孩子今年17岁。因近年我与妻子对生意有不同看法,经常吵闹。今年元月份,我向德城区法院起诉离婚。 开庭后,李某不同意离婚。近期,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可现实情况是,我们两人已不说话,没有了夫妻感情。请问,我们感情已不好了,法院为什么不判我们离婚?今后,我还能再提出离婚的要求吗? 开发区 张某 读者同志: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和妻子结婚已经21年了,应该说你们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孩子已17岁。为了给你们一个和好的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合情合法的,也是正确的。因为你们两人的吵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至于你提出的夫妻俩仍未和好,今后还能否享有再次起诉离婚的权利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法律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限制了在一定时期内的离婚权利的行使,但并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换言之,你作为原告收到判决书,在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双方当事人还有和好的可能,也是希望夫妻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建立感情,使一方或双方放弃离婚的行为。如果你与妻子在六个月内没有和好,夫妻感情仍然处于破裂的状态,那么你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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