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据了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实施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按照程序,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记 者 祁迪 通讯员 赵亮 责任编辑 夏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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