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某部门干部,在“大众网德州论坛”上连续3次发帖子,公开诋毁领袖人物,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造成了不良影响。从此案件来看,是该同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素质不高的表现。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一种迅速发展的大众传媒,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在网上非法传播有害信息、发布不良帖子。 对同志、对事物有看法、有意见,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反映,通过正当的渠道交流,而不能采用在网络上发表不负责任、歪曲事实、侮辱诽谤言论的形式。这样做,不但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且也触犯了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的,从重处罚。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但要做遵守党纪政纪的先锋,更要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要使自己的一言一行合乎党纪,要使自己的一举一动依乎国法。当前,我市“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已经出台,新一轮5年普法工作已经启动,对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应当在更高的层次上做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榜样,做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楷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