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为“农民抱团”撑起法律保护伞
2007-6-22 10:04:47 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字体: 】 打印本稿】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它的实施将对引导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专业合作社成效显著

    近年来,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我市已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400多个,参加农户20.5万户,拥有固定资产10.46亿元,年经营收入26.6亿元,人均增收500多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各行各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增加了农民收入,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武城县食用菌协会带起了全县食用菌300多万平方米,产品外销欧美、韩国等地,蘑菇价格比农贸市场价格高出一倍。初步统计,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一般年人均增收都在20%左右,增长幅度比普通农户高出一倍。

规范升级需解决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的是扶持政策,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在财力、物力等方面扶持还不到位,特别是缺少启动上路和培大培强的资金扶持,还没有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初级的合作协会较多,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闯市场的能力较弱,只是简单地把农户、市场连接起来,缺乏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型专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很好地实现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转化增值。加之我市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档次低,直接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上档升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章程。其次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其三是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运作主要由会长一人说了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资金积累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缺乏,社务不够公开,会员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不够完备。

政策已具待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动物配种、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规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办的加工、流通等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都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年检费。交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销农产品,应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 陈鹏  通讯员 张洪星

责任编辑  柴晶晶


 
为“农民抱团”撑起法律保护伞 (2007-6-22 10:04:47)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德州新闻网 电话:0534--2562862 电子邮件:dzrbxww@dezhoudail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