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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纪检专员、首都检察官谈惩治新型贿赂犯罪
2007-7-17 16:45:49 来源:人民日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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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等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两高”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央纪委纪检专员 阎群力

  7月12日,中央纪委纪检专员阎群力、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马全和反贪局主侦检察官王耕耘做客检察日报正义网谈惩治十种新类型受贿犯罪。

  法纪衔接形成惩治腐败合力

  正义网:中央纪委《规定》出台后不久,“两高”又出台了这个《意见》,很多人说这是一个党纪和国法的很好衔接,先请阎老师谈一下这种法纪衔接的意义。

  阎群力: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也是一个创新。纪律和法律的衔接,可以理解为是纪检和检察、审判的联动。这种联动和法纪衔接,就是要在惩治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时做到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并重。开始时从党纪处分的角度,中央纪委出台了“八项禁令”,随后“两高”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台了“十种行为处理意见”。

  正义网:“两高”的《意见》和中央纪委的《规定》在内容上很相近,但《意见》与《规定》相比,是不是在惩罚力度上更重一些?

  阎群力:触犯纪律的问题和触犯法律的问题在处理上的确不一样。中央纪委出台了“八项禁令”,实际上是有具体的底线,提醒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自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说清问题,这是要挽救一些干部。如果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不主动说清问题,不抓住机会,还想蒙混过关,或者是有侥幸心理,就要按照党纪和法律规定来处理,触犯法律了,就要进行法律上的严厉惩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挽救和惩治相结合,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政策,这是非常明确的。网上也好,一些专家学者也好,有人对这件事存在误解。

  正义网:具体有哪些误解呢?

  阎群力:有的人对中央纪委“八项禁令”是否管用,持观望态度。他们认为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只要在“大限”内躲过去了,问题就没有了,也许就会“没事”了。但是紧接着“两高”又出台了《意见》,这说明我们的反腐败不限于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对拒不交代者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纪律处分,也包括刑事处罚。

  这就是纪律与法律的衔接。《规定》和《意见》都针对近几年权钱交易的新情况、新手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处理措施,并且实现执纪与执法的衔接联动,纪律处分与法律处罚的并重,从而形成了惩治腐败的合力。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马 全

  一个振奋人心的司法解释

  正义网:我们再请两位检察官结合办案实践谈一谈“两高”《意见》的作用。

  王耕耘:“两高”联合发布《意见》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干警都感到很振奋。作为反贪一线的办案人员,我们觉得《意见》的出台使我们查处十种间接的、变相的受贿行为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一是《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堵住了隐秘性、多样性的行受贿的死角。二是它使我们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了更准确、全面的理解。这个政策,是我们办案的指针。以前可能有个别人认为宽严相济就是偏重于宽,而《意见》中的十种行为,不仅针对普通国家工作人员,也针对高官,而且是针对新时期新的受贿形式专门作的规定,它加大了对领导干部、实权人物受贿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把反贪工作推向深入。

  马全:从公诉的角度看,近年来,国家在反腐败、打击贿赂犯罪方面出台了很多的相关政策、司法解释。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腐败手段不断翻新,出现一些新的贿赂形式,包括收受汽车房子、收受干股、吃红利。这些新型的贿赂形式在过去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起诉部门曾经就一些具体问题,跟法院产生过分歧。

  具体讲,比如说收受汽车和房子,能否认定构成受贿罪,有的法院掌握的标准就严格一些,往往以是否过户来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而我们检察机关以是否实际占有来作为判断标准。现在有了《意见》,对这些问题就有了明确的定性处理意见。

  正义网:《意见》中所列的十种情况,在以前办案中是不是都遇见过?

  王耕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北京肩负着查处重大疑难案件的重任,近年来侦破了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其中不乏新型贿赂犯罪的情况。比如我们在2002年查办的北京市某局原局长周某受贿案,就是典型的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案件。2001年,周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弄虚作假为请托人的亲属减刑。事后周某将自己亲属的一辆旧捷达车以高价租给请托人,首付8万元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个协议,租车5年,费用38万元一次付清,而车只值18万元。后来,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正义网:当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个案子办起来挺吃力吧?

  王耕耘:对。包括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这份假合同是怎么出台的,为什么远远高于原车价格,我们都进行了深入调查。

  马全:对周某案件,我们的证据取得是比较好的,都能证实给付的钱明显高于汽车的实际价值,这样法院才认定了。如果证据取得稍微差一些,就可能造成案件不好处理。所以说,“两高”《意见》对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只有证据取得扎实了,法院认定时才不会有困难。

  王耕耘: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就是我院反贪局办理的、被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列为典型案件的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技术处原处长温梦杰受贿案。温梦杰在6年时间里,向供应商索取贿赂1100万元,其中使用的方法就有《意见》中规定的三种: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的名义收受贿赂;用自己亲戚的公司、账户收取贿赂;以请托人与自己的朋友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取贿赂。

  马全:《意见》所列的十条,在我们所办的案子中都有,像配偶、子女、情夫、情妇收受贿赂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了。特别是有的高级领导干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就是通过其情妇收受巨额贿赂,毕玉玺通过他的妻子、儿子受贿,韩桂芝是通过子女受贿的,最近的郑筱萸案也有这样的问题。越是高级领导干部,其收受贿赂的方式越隐秘,他们通常自己不直接拿钱,而是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主侦检察官 王耕耘

  关于挂名领薪和退还上交赃款

  正义网: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在公司挂名,拿高额的工资,或者根本不在那里上班就拿工资,这些情况在办案中遇到过吗?

  王耕耘:我办过一个案子,一个公司的业务员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其受贿方式之一就是让他妻子在人家那里领工资。我问他爱人以前是干什么的,他说是纺织工人。一个纺织女工不懂业务,人家聘她做业务顾问干什么呀?实质上就是业务员给人家谋取利益,让他妻子以顾问的形式收受贿赂。

  马全:亲属在其他单位兼职,一般是这样的: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让他的妻子在某个公司担任顾问。什么叫顾问?这个人有没有能力给别人担任顾问?这都是需要我们重点审查的。一般来说,既然是顾问,肯定要有专业知识,特别是医药企业。如果一点医药知识都没有,你就担任顾问,显然你的顾问职务是假的。但是有些情况,如果不是专业的企业,判断难度就比较大。虽然《意见》规定了具体的情形,但处理起来不是说没有问题了,只是说比过去更明确了,具体到办案,还会遇到很多新问题。

  正义网:对受贿后退还、上交赃款,您们如何看待?

  马全:如果受贿以后立刻主动上交,或者是主动退还行贿人,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认定为受贿,因为主观上确实没有想受贿。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而是想逃避法律责任,我们仍然认定是受贿。所以要分析他上交、退还的目的是什么,按照新的规定,如果其退还、上交是因为司法机关开始查处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受贿——他不是主观上不想收受,而是出于对犯罪处罚的恐惧。

  王耕耘:刚才说到上交这块,有的情况的确不太好把握。比如说他收了钱以后,在手里拿了四个月,单位也没有发现,后来自己上交了。

  正义网:是不是要有一个日期的限定呢?

  马全:这个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比如说被告人找请托人退钱,但是找不到,我们就需要调查行贿人或者是其他人,在此期间被告人有没有主动找行贿人,有没有主动要求退还,还是说有借口。有时候,他往往说拿回去吧,实际上只是借口,不是真想退还,至少他可以上交给纪检部门。法律上不可能规定一个月、两个月明确的期限。

  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正义网:在具体办案中,该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马全:这要区分情况,比如被告人将赃款捐给慈善机构,这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毕竟比那些受贿后完全据为己有,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那种情况,在情节上相对轻些,可以考虑处理时相对从轻一些,这是酌定的情节。另外像自首、立功的情况,当然是依据法律进行从轻处理。还有从重处罚的情况,就看他的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比如说同样收受了10万元钱,一个是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一个相对小些,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况肯定判得要重些。受贿犯罪,不能单纯以受贿数额来论,还要考虑情节,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当然处罚也越重。

  正义网:中纪委规定“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如果收受贿赂的人到纪检部门或者是检察机关自首,我们能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王耕耘: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受贿数额来确定。一般来说,因为他有自首行为,从轻、减轻处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的。能不能免除处罚,还要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危害性、受贿数额等情况。

  马全: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要从轻处罚,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尽管有自首情节,法律上并不一定要给他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像郑筱萸的案子,他受贿600多万元,可能数额上比不上有的贪官,但是他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毕竟药监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问题,这就是大问题了,所以对郑筱萸不能从轻、减轻处理。

  我们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时,一方面要把握贿赂犯罪的权钱交易本质特征,另一方面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样才有利于正确依法打击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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