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扒鸡咋保护?《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建议

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法规有特色、可操作、好执行,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通讯地址: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城综合楼A区427室)

联系电话:0534-2308196 0534-2306191

电子邮箱:dzrdfgw@dz.shandong.cn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德州市扒鸡品牌,传承扒鸡传统制作技艺,弘扬扒鸡文化,保证扒鸡产品质量,促进扒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扒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文化传承、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扒鸡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德州,经过三百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鸡为原料,以蜂蜜(糖浆)、植物香辛料为主要辅料,通过造型、上色、油炸和煮、煨、焖等传统技艺制作,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的整鸡熟肉制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鸡熟肉制品不得称之为扒鸡。

第四条  扒鸡保护与发展应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持政府扶持、行业促进、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扒鸡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扒鸡保护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扒鸡生产经营者依法设立扒鸡行业组织,按照职能对扒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与发展。

第七条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活动。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扒鸡保护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扒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扒鸡文化的宣传,对违反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条  从事扒鸡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原料鸡养殖供应基地固定或者原料鸡货源相对稳定;

(二)原料鸡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来源可追溯;

(三)辅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传统技艺要求;

(四)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扒鸡制作传统技艺;

(五)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六)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准;

(七)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求。

第十一条  从事扒鸡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腐败变质及无法追溯来源的原料鸡;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辅料;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广告宣传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假冒或者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原料鸡饲养和扒鸡生产、仓储、流通的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扒鸡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涉及扒鸡的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扒鸡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扒鸡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弘扬扒鸡文化。

第十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扒鸡制作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做好向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扒鸡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扒鸡制作技艺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职责。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扒鸡制作技艺的传承、传播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平等保护扒鸡生产经营者知识产权。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导扒鸡生产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

第十六条  建立扒鸡传统制作技艺名录制度,将采用传统技艺制作的扒鸡产品列入名录。

扒鸡行业组织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扒鸡传统制作技艺名录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布。扒鸡传统制作技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制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列入名录的扒鸡产品进行宣传推介和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扒鸡产业发展实际,引导扒鸡产业聚集,壮大产业规模,规划建设扒鸡产业园区,培育建设扒鸡特色小镇。

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对扒鸡生产经营者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品牌创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促进金融机构与扒鸡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扒鸡生产经营者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企业产品创新、工艺升级等方面的融资需求。

第十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扒鸡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促进扒鸡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支持扒鸡生产经营者在保护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扒鸡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扒鸡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扒鸡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认证等。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发扒鸡文化旅游项目,鼓励支持扒鸡生产企业加强与文旅企业的合作,发展工业旅游,扩大产品销售,增强扒鸡文化影响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扒鸡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扒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扒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将扒鸡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扒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扒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扒鸡制作技艺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扒鸡制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扒鸡保护与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王志冕
编辑|苗欣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