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德州中院青年法官手绘图解民法典,一看就懂

编者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庭室,德州中院民一庭特推出“手绘图解民法典”系列专栏,用思维导图的形式帮助大家轻松梳理民法典。今天推出第一期:《民法典》总则编。



(现在,请大家把手机横过来欣赏哦)









目录

⊙亮点一: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

⊙亮点二: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制度

⊙亮点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亮点四: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亮点五: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保护

⊙亮点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亮点1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


法官解析:本条为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则,填补了该方面的立法空缺,从而使民法典在人的保护上拓展至出生前的胎儿时期。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2


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制度


法官解析:本条是关于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正式确立,有利于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基于自己的意愿提前指定监护人,是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中的重大突破。本条主要突出了以下三点内容:一、一般而言,指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二、成年人指定监护协商确定监护人应使用书面形式;三、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亮点3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法官解析: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十分重要,民法典第111条扩大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而第127条的规定,则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使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设备、账号等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为虚拟财产穿上“防护衣”。虽是简单的一句话,但意义重大。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亮点4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法官解析:该条规定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养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5

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保护

法官解析:英雄烈士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敬重英雄烈士、崇尚英雄精神,是凝聚民族力量、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动力。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树立尊崇英雄烈士和英雄精神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6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法官解析:未成年人性侵事件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与一般侵害相比有其特殊性,最大的特点是“暴力不明显、欺骗明显,很多孩子不知道被侵害,很多事情从发生到被发现需要很长时间”。基于这种特殊性,该条特殊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赋予被性侵未成年人十八周岁后亲自维权的机会,给受害人成年后提供了法律救济的机会;其二,在刑事诉讼途径之外,拓宽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的民事救济途径。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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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马丽华 通讯员|王善文  郝洪丽  胡泽瑞
编辑|李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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