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
▼
2020年4月8日0时至24时,德州市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截至4月8日24时,德州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37例,其中,治愈出院35例,死亡2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例,其中,境外治愈出院病例1例。正在隔离观察治疗的无症状感染者1例(境外输入)。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693人,已解除医学观察1692人,1人正在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德州在行动
▼
1
德州市委书记李猛到新闻单位调研座谈时强调: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新德州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4月8日下午,市委书记李猛深入部分省驻德媒体、市直主要新闻单位走访调研,看望在新闻战线上辛勤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并召开座谈会。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讲好德州故事、传播好德州声音,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新德州提供良好舆论环境和强大精神动力。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景文新参加。(详情点击此处)
2
疫情期间我市餐饮等服务业受到严重影响,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帮助企业全面复工营业,4月8日,德州市直机关工委、德州市总工会、德州市商务局联合发出倡议,机关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消费,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详情点击此处)
3
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来,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决策部署,德州市公安局迅速高标准启动8处环京、7处环鲁公安检查站查控勤务,强化科技支撑,规范查控流程,坚持战斗在疫情“防输入、防扩散”战线最前沿,以党性担保筑牢“环京”“环鲁”外围屏障。(详情点击此处)
▼
4月8日
国务院连发两则重要通知!
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2小时内网络直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 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 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 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 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复诊复检、健康监测和康复管理等相关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促进患者全面康复,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二、隔离管理
三、复诊复检管理
(六)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出院标准和出院后注意事项。患者出院前要组织专家结合其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室与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综合评估,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要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与出院患者签订出院告知书,详细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
(七)定点医院要为出院患者安排好2—4周的复诊复检计划,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复查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优先选择可靠性较高的痰标本。有肺炎的患者,进行胸部CT影像学检查。
(八)对重型、危重型出院患者进行呼吸功能检查。根据出院患者肺部炎症吸收情况、肺纤维化和肺功能损害、肢体功能、心理功能情况进行康复指导,按照《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方案(试行)》要求,开展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出院患者康复医疗计划并予以康复训练和心理干预。
(九)出院患者要按照复诊计划在定点医院进行复诊。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点要密切关注出院患者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和有基础疾病的出院患者要特别加强健康状况监测。对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定点医院出院患者,原则上在属地定点医院复诊。
四、核酸复检阳性人员管理
(十)出院患者核酸复检呈阳性,并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CT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属确诊病例,应当尽快将其转至定点医院进一步治疗。核酸检测呈阳性但无临床表现和影像学进展的,属确诊的康复期患者,应当继续隔离观察,按照本方案做好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科普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消除公众对患者歧视。
众志成城
群防群控
一起打赢这场“战争”
相关新闻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李榕
综合|中国政府网 健康德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