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可收取折旧费

    庆云县来电人反映:2015年11月30日,来电人在庆云县某鞋城购买品牌男鞋,承诺三个月内断底断面包换,现鞋底出现大量裂纹,联系销售员折换30元,对此表示不满,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协调更换新鞋。
    庆云县热线办回复:据了解,来电人所购男鞋已穿着1个多月,来电人要求退换鞋子,鞋城向其收取30元折旧费的行为符合《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其规定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见附表)。关于折旧费的规定,经工作人员讲解三包知识,来电人同意交折旧费后退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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