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全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纪委委员、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和党员群众等方面的代表担任。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整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给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监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党员群众意见或建议的办理等情况;学习有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为监督员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聘任期满可续聘,最多聘任两期;受聘期间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