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根据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总工会、德州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德劳社发[2002]7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共同制定并遵守本规则。
一、参加人员
1 、会议参加人员为三方共同发文公布的三方会议组成人员。
2 、根据会议重要程度,经主席副主席协商同意,可以由各方指定部分成员参加。
3 、根据议题涉及的具体内容,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4 、三方会议组成人员人数原则上对等。
5 、三方会议成员相对稳定。三方会议主席、副主席、成员需要调整时,调整方应在10日内通知其他两方。并在下一次会议时予以公布。
二、议题
1 、议题是各方提交三方会议讨论的全局性、倾向性劳动关系问题和三方协调机制问题。
2 、议题内容包括: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问题;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企业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生活福利、技能培训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问题;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问题;其他涉及劳动关系调整及双方利益的问题。
3 、各方均有权提出议题。各方提出的议题应当召开会议协商。
4 、议题应当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各主席。
5 、协商会议原则上应在议题提交后一周以内举行。办公室商各方确定召开协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三、会议
1 、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2 、例会每年召开三次。每年三月中旬、六月中旬、九月中旬分别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为主组织。
3 、例会以三方协调机制问题和为主组织的一方所提交的议题为主进行协商。
4 、各方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5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提出议题的一方副主席主持。
6 、会议的安排由提出议题的一方负责,办公室下通知。7、会议指定专人记录。
8 、会议遵循合法公正、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平等协商的原则。
9 、与会各方应相互尊重,允许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意见一致可形成决议。意见不一致可留待下次会议再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未经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三方会议名义发表。
四、决议及执行
1 、经三方会议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或建议。
2 、每次会议形成一个会议纪要。三方认为重要的事项可形成决议,并以三家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执行,或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 、会议纪要、决议和建议经三方主席签字后印发,办公室存档。会议纪要、决议上报省三方会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并按三方组织系统印发至各县(市区),各单位。
4 、会议纪要、决议对各方及所属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决议的执行。
6 、工会应当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教育职工自觉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加强群众性的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决议的执行。
7 、企业家协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照决议规范用工行为。
8 、各方均有义务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并负责向三方会议反映有关情况。
五、附则
1 、本议事规则由市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