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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核准
2006-3-15 15:07:59 来源:中国德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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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75号)。

    二、条件

    外地及德城区调驻德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职工的,驻德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职工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中央、省属、市展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引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急需且本地无法调剂的特殊技艺人员及其配偶;

    (三)军队干部配偶符合条件经批准随军的和军队干部转业配偶需随调的;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

    (五)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调入的。

    三、需提交材料

    (一)《工人流动审批表》、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调出单位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调动联系(流动)函》;

    (二)流动需迁移户口的,在报送材料时,应同时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属两地分居的,要出具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在德城区一方的户口证明;属随军调动的,要出具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报告表;属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的,需出具老干部部门及公安机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职工报送《工人流动审批表》(一式六份)、调出单位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调动联系(流动)函》、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等。

   《工人流动审批表》由调出单位及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调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还要由主管部门盖章),另一份由调入单位盖章(有主管部门的,也要由主管部门盖章);

    (二)市劳动保障局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对调入职工相关材料和接收单位接收资格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清楚、符合条件的,向调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职工流动函。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2 农民合同制职工转招城镇合同制职工核准

    一、依据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转招为城镇合同制职工审批及转户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4〕98号)。

    二、条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工作满五年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三、需提交材料

    《农民合同制职工转为城镇合同制职工人员名单》、职工档案。

    四、办理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市劳动保障局在办理期间内自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以批准的,说明理由。

    4.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准

    一、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写出申请报告,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形成文字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市劳动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4 工资协议审查

    一、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第9号令),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鲁劳社〔2002〕31号)。

    二、需提交的材料

    《工资集体协议》。

   三、办理程序

    市属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集体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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