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级以上(含级);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31

(四)申报程序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级或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实地考查

经过遥感测试达标的申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3、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实地考查专家组只负责汇报实地考查情况,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投票打分。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三、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凡抽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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