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陈爽马芳)近日,宁津县法院柴胡店法庭对一起人身伤害案进行判后随案执行,取得良好效果。
该案中,原告王某出于好意,协助同乡邻居翻修房屋。当天工作结束后,王某乘坐邻居安排的摩托三轮车返回家中,中途不慎跌落,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将邻居及开车司机诉至宁津县法院柴胡店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在诉前阶段,法庭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但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原告自行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案件虽然判决,但承办法官张勇意识到,该案在前期并未调解成功,如果搁置不管,很可能造成执行难题。基于此,在判决发出后,张勇积极与原、被告代理律师沟通,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反复调解,被告最终表示愿意服从判决,原告也表示不再追加赔偿。在双方律师到场监督下,被告当场将款项交付,案件圆满执结。
在民事纠纷中,宁津县法院牢固树立“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理念,紧盯群众关切、事关民生的小微案件,将调解贯穿诉讼始终,即使判决后也不放弃调解,避免诉讼案件变成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