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30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期盼,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生态宜居文明城市意义重大。为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立法诉求,制定了该《条例》。《条例》为巩固前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支撑,为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社会新风尚提供了法律遵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凝聚思想共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条例》法律权威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凝聚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公安、应急等相关执法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条例》监管职责。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日常监管体系和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及重要时段的巡查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警示一片,以法律的惩戒威慑保持禁放工作的高压态势。全市各级监察委员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带头遵守和执行《条例》。

三、坚持移风易俗,用《条例》引领绿色健康文明风尚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学习遵守《条例》,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践行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行动,争做《条例》的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率先垂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带头执行、宣传、贯彻《条例》,身体力行带动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引导社会公众共建绿色文明家园。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贯彻落实《条例》浓厚氛围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采取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普法教育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要动员、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场主体、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条例》宣传执行,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氛围。要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凝聚宣传合力,实现禁放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市场、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不断提高《条例》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为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效果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监督工作重点,纳入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采取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发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为有效保证春节等重要节点的管控效果,形成常态化、长效性管理机制,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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