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法院曝光两起扫黑除恶案例

德州新闻网讯(张群)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曝光两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震慑涉黑恶犯罪分子,营造全民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氛围。

被告人陈某岭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陈某岭、纪某林、李某军、李某雪、客某霞、金某淼等人均系残疾人,自2010年以来陆续使用报废车辆、改装车辆从事非法运营,借刮擦、抢客之名与他人发生争执,趁机滋事敛财,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德州市交警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对其多次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上述人员为非法索要被查扣车辆,多次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某岭、纪某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军、刘某忠、客某霞、张某辉、李某雪、卢某庆、金某辉、金某淼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陈某岭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刘某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纪某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客某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卢某庆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金某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金某淼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该案是以残疾人为主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名被告人具有前科,长期盘踞在车站附近,进行非法运营,利用自身特点,一人借刮擦、抢客为名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他人迅速赶来助威,借机滋事敛财,甚至个人亦单独实施类似犯罪行为,虽经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德州市交警部门多次查处,仍屡教不改,甚至围攻行政机关、阻碍执法,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应依法严厉打击。

被告人杨某峰等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杨某峰自2017年开始经营KTV,其利用经营KTV的便利,用充话费、提供吃喝等方式笼络被告人邓某、栗某艺、杨某昌、李某等人,在夏津县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某峰、邓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栗某艺、杨某昌、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被告人杨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栗某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杨某峰以合法经营为外衣,笼络社会闲杂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聚集在一起,为他人占场子、充当打手、逞强耍横,一言不合即动手打人,甚至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实施暴力,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本案充分体现了“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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