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规定规范国企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潘晓泉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德州出台《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明确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法对仍采取全民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采取公司制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经营;采取混合所有制方式,激发企业活力;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国有资本退出,优化国有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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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程序分为四步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三种形式:1.依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司;2.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权转让,依法实施国有资本退出。

具体工作程序:

确定改制企业

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

其中,清产核资即进入改制程序后,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国资监管部门要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结果不实的,要重新进行清查。

资产评估环节,应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企业实际存在,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要纳入评估范围,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由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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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企业改制须报市政府

根据要求——

★市管一级企业的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其中重要企业的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

★市管二级企业的公司制改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一级企业董事会批准,批准文件及改制方案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实施。

★市管三级及以下企业的改制,由市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批准权限单位出具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调整,确定国有资本金数额和国有股权比例。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委派董事长、董事、外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改制企业属于市管一级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或由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定;市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市国资委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改制企业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其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市管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司章程,依产权

关系由其出资人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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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方案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制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 ★企业改制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法人治理结构、劳 的,应依法依规制定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 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改制方案涉及企业行业监管问题的,由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论证;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进行论证同时,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到会职工代表要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职代会通过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另外,审批改制方案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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