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就文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疑似文物应报告


  德州新闻网讯
  8月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其中提出,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施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依法组织实施;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收藏文物。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鼓励将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对于德州知名的古迹,也予以明确保护措施。如,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苏禄王墓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维护苏禄王墓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发挥其在文化传播、中外交流、民族融合中的独特价值。(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潘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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