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7月11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良性运行,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该局于近日起草的《德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该基金的设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有利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及时救助,最大限度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可于7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邮件请发至 dz_jzjj@163.com,信函寄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南大道100号。电话:0534-2318506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良玉)
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基金“大作用”
《办法》规定,在德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
不偿还垫付费用可提起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可向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进行追偿。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何为“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的分配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设立救助基金服务站,负责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