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就文物保护出台条例 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及时上报


  德州新闻网讯
  18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我市拟出台《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先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提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不予批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施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履行保护职责;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依法组织实施;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潘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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