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教育局发布中考政策权威解读 家长关心的中考疑问,答案在这里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范立华通讯员王亚南王培培

2018年德州中考改革方案公布后,家长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的中考方案是不是预示着学生只要学好语数外就可以,其它学科都不重要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理想可以重考吗?如何申请免英语听力测试?……家长和学生纷纷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提出疑问,市教育局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就这些代表性问题予以权威解答。

问:普通高中学校是如何进行录取的?

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普通高中招生采取“分数+等级”方式录取新生。即,各普通高中学校制定录取的学科等级要求并向社会发布,在录取过程中,市教育局先结合普通高中学校所提科目等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纳入录取范围,再按照语文(含传统文化)、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体育四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录取分数线上同分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再按照学校指定备选方式确定录取人选。

问:新的中考方案是不是预示着学生只要学好语数外就可以,其它学科都不重要了?

答:不是这样的。三点原因:

一是,普通高中招生时,高中学校可以提出学科等级要求的录取方案,如果考生想考取某所学校,就必须按照该学校制定的等级科目要求认真准备。有的学校甚至对一个或若干个学科提出了等级要求。

二是,不同学校会有不同的录取方案,报两个志愿的考生,也需要兼顾学好不同志愿学校要求的等级科目。

三是,等级科目本身也具有筛选功能,并未弱化区分功能。反而制度的设计,会使孩子更应抓好均衡,努力学好各门学科。

问:学生的综合中考中 素质评是如何 价在运用的?

答:考生综合素需满足 质评价报求,评价考学校的录取结果等级要结果为A的考数情况下可优 生,同分先录取报考学 ;未达到校指定 所科目等但其综 级的考合素质 生,评价总到B级 评等级及 达意,可在

以上,经招生学校同学校要求的等上适当 级基础降低等级。

问:考生如何报名?户籍与学籍不一致怎么办?

答:我市常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可报考户籍所在县市区或学籍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普通高中(不得兼报)。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非德州户籍学生(含随迁子女),可报考学籍所在县市区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可由毕业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其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就读地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普通高中(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及个人申请书),所用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户籍一致。

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理想可以重考吗?

答:遵循“学完即考”的原则,学生在初二年级下学期可以参加生物、地理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如成绩不理想,可在初三的学业水平考试中选择重考,取最高等级计入中考。

问:非文化课考试是如何安排的?

答:体育、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政策、标准,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信息技术考试时间由市招考办确定;体育考试于2018年5月中下旬完成,2015级(初三)理化实验技能测试于2018年5月中下旬完成,2016级(初二)生物实验技能测试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考试时间另文下达。

问:初三年级转学考生已参加的生物、地理学科 考试成绩如何认定?

答:我市 2015 级已参加生物、地理考试的跨县市 转学学生,其生物、地理学科成绩等级纳入当地县市 区考生进行核算(转入中心城区学校的在德城、运河、 经开三区考生中核算)。市外考生转入我市,需随转入 学校考生参加当年生物、地理考试并核定等级,原转 出学校考试成绩(等级)不予认定。

自 2018 年开始,凡转学学生(含市外转入)需随 转入学校初二考生参加当年生物、地理考试,原转出 学校考试成绩(等级)不予认定。

问:今年的特殊考生加分政策是怎样调整的?

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精神,清理规范高中招生加分项目,取消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对特殊群体等加分政策,严格限定加分范围,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资格审核程序,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

问:如何申请免英语听力测试?

答 :对 于 500Hz、1000Hz、2000Hz、

4000Hz 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 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 40 分贝(HL) 的考生,凭我市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 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可以申请免英语 听力测试。免英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其英语 听力测试的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听力测 试成绩= 英语笔试成绩× 30/ 120。

问:中考学科等级是如何划定的?

答:先根据卷面实际得分划定,得分为满分的90%(含)以上为A等,90%以下至80%(含)之间为B等,80%以下至70%(含)之间为C等,70%以下至60%(含)之间为D等,不足60%为E等。如果按分数划定,使得A等不足考生总量的15%、B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C等不足考生总量的30%、D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时,则分别按考试总人数的15%、20%、30%、20%的比例划定;如超过上述比例则按实际人数划定,超出的部分从E等中扣减,但A等最多不超过20%,B等最多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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