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马乐)11月16日,我市印发《德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共10章37条,从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等方面,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了规范。
明确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由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