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11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阶段,发现存在救助基金垫付及追偿等相关情况的,应书面通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支队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对放弃还是参与诉讼作出明确表示。
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及案件审理中,应当把垫付救助基金作为独立的焦点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在确定垫付救助基金数额的基础上,进行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或判决各承担责任的主体分别返还。
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无法确定受害人身份及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承担返还垫付基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签约仪式上,德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文铎表示,《意见》的出台,为充分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高效运转,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减少因救助基金追偿问题造成的衍生诉讼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降低了人民群众因基金追偿造成的二次诉讼风险。对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刘在军说。
下一步,德州法院将以此次意见出台为契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相关要求,为多元解纷、源头治理、切实减少诉讼增量作出贡献。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方便诉讼。(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袁明慧 通讯员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