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80万元安家补贴!德州印发人才安家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健全完善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近日,我市印发《德州市人才安家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德委人组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德州市人才安家补贴申请系统”也同步上线,我市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2020年9月18日,我市出台《关于实施“人才兴德”行动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德发〔2020〕13号),提出实施人才安家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安家补贴的补贴范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为各类人才申领安家补贴提供了操作指南,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补贴政策申请要点梳理如下:

补贴范围

1、在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

2、在我市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时已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按本科生对待。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组织(含中央、省驻德单位)。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自主创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补贴标准

对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安家补贴,按照申请安家补贴时的人才分类认定结果确定;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依资格分别享受补贴,但享受补贴总金额不高于所购住房的总价。同一人才只得享受一次安家补贴。

人才购买住房为市级产权型人才公寓的,不再重复享受安家补贴政策。人才购买住房为县(市、区)产权型人才公寓(定向房源)的,优惠金额可按照就高不重复、追加补差原则,在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安家补贴中予以抵扣或补齐。

申请条件

纳入补贴范围的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安家补贴:

1、在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机关单位就业的须为在编在职人员);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的,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企业在我市累计纳税额不低于申请的安家补贴金额;在我市自主创办其他组织的,所雇佣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2、在我市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或以全职身份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和德州市现代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3、2020年9月18日(含)之后,在我市购买家庭(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首套商品住房,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商品房合同备案,以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间为准;

4、所购住房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

5、至所购住房之日前3年内,家庭在我市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6、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已婚的,共有产权人应为申请人配偶;

7、本人承诺自领取安家补贴后,须在用人单位或所属地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继续工作3年以上。

申请流程

依托德州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dezhou.rcsd.cn)全程网上办理,随报随审,每月公示一次,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注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在平台进行注册。

(二)申请。申请人注册后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上传以下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明,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须补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司法文书等);

2、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提供证明材料进行人才分类认定;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预备技师资格证书;其他人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自主创业人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创办企业的还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其他人才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提供录用证明或编制证明文件);

4、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5、申请安家补贴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证明(在平台自行下载)。人社、民政、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流程分别对申请人资格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确认。

(三)审核。人社、民政、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流程分别对申请人资格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确认。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享受政府提供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类住房的,在安家补贴发放后6个月内应主动退出。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安家补贴或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

1、人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2、安家补贴资金发放3年内,人才因个人原因辞聘或解聘,不在用人单位或所属地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的(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3、查实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补贴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4、其他应停发或追回安家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1种情形的,人才应主动退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属第2种情形的,人才应按剩余服务年限比例退还安家补贴,由申请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

政策咨询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4—790807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0534—2239650;

市房产管理中心,0534—2265676;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4—2687294;

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0534—2188325。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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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志宁 编辑|高红岩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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