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城市新建道路未满5年不得挖掘

德州新闻网讯

4月13日,记者从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获悉,为进一步理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修复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道路挖掘修复费缴纳、道路修复、各类主体职责等问题,《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包含道路挖掘许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与修复、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申请材料、施工标准、技术规范等。

《办法》指出,因工程建设或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提交资料包括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等。城市道路挖掘单位须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进行挖掘,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不得进行挖掘。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允许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按冬季道路挖掘收费标准执行。横断城市主、次干道挖掘且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的,必须在夜间施工,设置夜间警示灯。夜间不能完成施工的,第二天管槽须回填,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等措施,恢复白天道路交通。道路挖掘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尘降噪工作方案,采取低噪声设备、安排清扫人员等管理举措。

自4月12日至20日,市民可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提出的意见,相关部门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楚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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